关于刘敬敬诉康乾万利艺术培训学校(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1211号)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5-02-14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 刘敬敬 诉 康乾万利艺术培训学校(天津)有限公司 要求 确认劳动关系 等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 康乾万利艺术培训学校(天津)有限公司 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 2024﹞第 1211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20 24 年 8月27日 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 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支付 20 24 年 6月1日至 20 24 年 8月27日期间工资11092元;三、 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支付 2024 年 4月 26 日至 20 24 年 8月27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560元;四、 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 1601 元;五、 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 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 5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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