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广欣诉海迪兰(天津)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5-02-18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王广欣 诉 你单位 工资 等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案件 。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 5 ]第49-2-1、49-2-2号 仲裁裁决书 。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 5 ]第49-2-1号 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 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15日工资4434.53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0307.75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 5 ]第49-2-2号 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 如下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申请人办理失业金申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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