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烁诉天津市瑾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143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5-03-1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 徐烁 诉你单位 劳动关系 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 西青劳人仲案字〔 202 5 〕第 143 号仲裁裁决书。 津 西青劳人仲案字〔 202 5 〕第 143 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 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徐烁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瑾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 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天津市瑾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徐烁支付工资差额 52755元。 以上款项计人民币五万二千七百五十五元( 52755元)由被申请人天津市瑾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徐烁。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 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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