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超毅诉天津馨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111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5-03-26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一、 本委受理的 王超毅 诉你单位 劳动关系 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 西青劳人仲案字〔 202 5 〕第 111 号仲裁裁决书。 津 西青劳人仲案字〔 202 5 〕第 111 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 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 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3日工资1862.07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 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 5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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