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郝一冰诉天津明阳瑞源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204-1、204-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5-04-0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 郝一冰 诉你单位 赔偿金 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5〕第 204-1、204-2 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5〕第 204-1 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被申请人天津明阳瑞源储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郝一冰支付 2024年7月、8月工资共计4104.55元;二、驳回申请人郝一冰要求被申请人天津明阳瑞源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8月工资6144.43元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5〕第 204-2 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被申请人天津明阳瑞源储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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