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立松诉天津市神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4〕第4791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5-04-11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一、 本委受理的 张立松 诉你单位 劳动关系 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 西青劳人仲案字〔 202 4 〕第 4791 号仲裁裁决书。 津 西青劳人仲案字〔 202 4 〕第 4791 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8日工资142573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160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52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 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 5 年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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