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晖诉天津隆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270号)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5-04-18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 王晖 诉 你单 位 劳动关系等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案件 。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 [202 5 ] 第 270 号 仲裁裁决书 , 主要内容 如下 : 一、确认双方自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8日期间工资8052.32元。 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2024年1月工资差额2046.59元。 四、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2024年防暑降温费1002.8元。 五、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2025年1月1日至8日冬季取暖补贴22.33元。 六、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2024年1月至3月15日、2024年11月15日至1月8日集中供热采暖补助196.57元。 七、驳回申请人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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