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勇诉天津鸿远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333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西青区 |
| 公示日期 | 2025-05-13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本委受理的周勇诉你单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案字〔 2025〕第333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33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复查费用135元。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7175 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6710 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065 元,合计 118950元。 三、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4年4月1 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63000 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十八万二千零八十五元( 182085元)由被申请人天津鸿远木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周勇。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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