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天津市宁河区明扬培训学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宁河区 |
| 公示日期 | 2026-01-16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新华道10号 联系电话:022-69592065(工作日8:30-17:30) 天津市宁河区民政局 附件:
本项目含附件资料,登录或单次付费后可查看完整公示内容并下载附件。
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