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马福明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天津市宁河区 |
| 公示日期 | 2026-06-16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你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芦台派出所 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行政复议决定书》(津宁河政复 ﹝ 2026 ﹞ 77 号)。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至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26 年 6 月 16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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