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阔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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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所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公示日期2016-05-11
信息来源官方原文

公示概要

《海原县 2016 年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 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 2016 年 1 月 1 日前已完成土地登记丈量的地块或已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 2014 年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 〔 2014 〕 70 号 )执行。 本次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是对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进行全面调整,其中综合补偿标准是以耕地为基础,征收 宅基地补偿标准在相邻耕地地类补偿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 3000 元;征收未经县国环、农牧等部门确权登记的未利用地、天然牧草地不予补偿;征收经县国局环确权登记的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 20% 执行;征收经农牧局确权登记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 60% 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 3 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 60% 执行;征收园地、林地按照相邻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打谷场、养殖场、晾晒场等其它集体农用地参照相邻耕地补偿;临时用地旱耕地每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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