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城规划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
| 公示日期 | 2017-03-21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顺利推进县城规划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现将修订后的《海原县城规划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7 年 3 月 21 日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范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严禁非法买卖土地。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坚持决策民主、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过程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住建、国环部门为房屋(土地)征收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单位), 征收单位可委托海城街道办、海城镇实施征收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任何人都有权向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举报,监督部门须对举报问题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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