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阳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 |
| 公示日期 | 2016-03-10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彭阳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已经县人民政府 2016 年第 2 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16 年 3 月 8 日 为抢抓国家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机遇,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我县在执行《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 2012 〕 2 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 2012 〕 3 号)和《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 2012 〕 4 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本补充通知。 一、棚户区改造对象及范围 通过对县城规划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片区调查摸底后,拟对同意改造住户达到 80% 以上的改造片区确定如下: (一)邮政局与交通运输局以南等片区:改造范围为养路队家属院(光明南路以西、长安南路以东、栖凤街以北、幸福巷以南)及县第三小学、体育场南侧、林业局家属院等; (二)百货公司家属区片区:以百货公司家属区为核心,辐射周边生资公司家属院、供销社家属院和县医院南侧商住楼(东至朝阳路、南至栖凤街、西至德阳南路、北至兴彭大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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