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阳乡敬老院建设项目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 |
| 公示日期 | 2017-04-15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重,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进快完善我县社会服务保障体系 。 按照城 乡 总体规划布局和 宁夏回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彭阳县 2017 年第 一 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 2017 〕 56 号),县人民政府决定 实施城阳乡敬老院 建设项目 ,对建设项目范围内 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现就土地及房屋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 地点及 范围 城阳乡敬老院建设项目用地在城阳乡城阳村马山队,征收范围为城阳乡城阳村马山队 集体土地及 地上 附着物 , 占地总面积约 0.8468 公顷 , 折 12.702 亩 。 二、征收方式 (一)征收范围内的 土地由征收部门组织统一丈量,与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的 建筑物、 附着 物由 征收部门 负责拆除,残值由征收部门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除。 (二)征收范围内电力、通讯 、水利 等基础设施由所属管理单位自行拆除。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 〔 201
本项目含附件资料,登录或单次付费后可查看完整公示内容并下载附件。
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