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夏飞辉商砼工贸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 |
| 公示日期 | 2017-11-10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了进一步顺应现代工业发展需要,提升工业服务功能。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布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7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7〕281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飞辉商砼工贸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实施宁夏飞辉商砼工贸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现就土地及房屋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 地点及 范围 宁夏飞辉商砼工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位于王洼镇北洼村,征收范围为王洼镇北洼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约1.5898公顷(其中耕地0.0245公顷、建设用地1.3224公顷、未利用地0.2271公顷折5),折合总面积23.85亩。 二、征收方式 (一)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由征收部门组织统一丈量,与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的建筑物、附着物由征收部门负责拆除,残值由征收部门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除。 (二)征收范围内电力、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由所属管理单位自行拆除。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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