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
| 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 |
| 公示日期 | 2017-03-13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0 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 [2017] ) 32 号 》及《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 [2011]79 号 )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 县龙潭街交通宾馆公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地点: 龙潭街与西苑路交叉处 三、征收范围: 龙潭街交通宾馆公房 四、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0 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 [2017] ) 32 号 》及《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 [2011]79 号 )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 货币补偿 方式征收。 五、征收期限: 2017 年 3 月 13 日至 2017 年 4 月 13 日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县龙潭街交通宾馆公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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