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香水街国土局家属院片区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 |
| 公示日期 | 2017-03-15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国发〔 2013 〕 25 号)、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0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2 号)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 2015 〕 32 号)《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2011 〕 7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以人为本、让利于民;公平公开、阳光操作;依法推进、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1 、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2 号); 3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 2015 〕 32 号); 4 、《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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