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
| 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 |
| 公示日期 | 2017-05-02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0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2 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 2015 ) 32 号》及《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 2011 〕 79 号)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 百泉街水利畜牧老家属院片区项目 二、征收地点: 百泉街以南、老年公寓以西 三、征收范围: 东至老年公寓;西至城关二队;北至百泉街;南至香水河北崖边。 四、补偿方案: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0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2 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 2015 〕 32 号》及《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 2011 〕 79 号)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 货币补偿 方式征收。 五、征收期限 :2017 年 5 月 3 日至 2017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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