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
| 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 |
| 公示日期 | 2020-03-25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泾源县2019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9〕75号),现拟对香水镇大庄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面积10.08亩,该宗地的农用地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用于泾源县城区加油站迁建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城区加油站迁建7.08亩、城市基础设施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将具体征地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城区加油站迁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征收地点和范围: 香水镇大庄村集体土地,东至宋涛商服用地,西至大庄村耕地,北至大庄村耕地,南至北环路北侧。 三、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费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执行; (二)苗木移植费: 参照《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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