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 所在地区 | 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 |
| 公示日期 | 2016-10-26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和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 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是指因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补偿、统一安置。 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政策执行。 第五条 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被征地村组公布后予以执行。 第六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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