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阔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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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

所在地区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
公示日期2017-05-09
信息来源官方原文

公示概要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征收,是指因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拆迁,并给予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机构)依法具体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农业、民政、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依据相关规划确定。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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