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国土资源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 |
| 公示日期 | 2017-08-30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 县国土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 县国土局 具有土地测绘、勘查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7 土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审批 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六条 具有土地复垦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8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18号)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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