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目录(凤山县地震局)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 |
| 公示日期 | 2018-08-31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损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未依法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处罚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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