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审议通过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 |
| 公示日期 | 2018-12-24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12月1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除自治区收储指标外的剩余指标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补充耕地指标的分成作为社会投资方的投资收益。社会投资方无权干预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安排。 据悉,即将出台的《指导意见》所指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范围包括农用地整理、宜耕后备资源开发、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耕地提质改造、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石漠化土地综合治理、灾毁农用地恢复治理等。涉及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规定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指导意见》分为“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范围、实施基本条件及环节”“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管理程序”5个章节22条,明确了对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范围、项目实施基本条件及参与环节,并从项目立项入库、准入条件、项目监督管理、竣工验收、新增耕地确认、指标归属等方面对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进行了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建设,项目选址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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