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 |
| 公示日期 | 2019-04-19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全区自然资源系统证明材料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16 号)精神,编制形成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县级)》《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乡(镇)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证照凭证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居)民委员会保留的证明材料》等4张清单,为做好证明材料清理后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清单应用。自然资源系统各级部门要按照公布的张清单抓紧修订有关文件规定,简化办事流程,制定管理措施,做好证明材料取消或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工作持续平稳推进。相关证明材料取消后,自然资源系统原则上不再开具此类证明,也不得以情况说明等形式变相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证明材料。通过基本证照凭证可直接获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除保留的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清单外,村(居)民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开具其他证明材料。要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中包含的有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调整,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同步更新并公布。 二、实行动态管理。凡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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