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主体、事项、标准等信息公开公示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 |
| 公示日期 | 2025-07-14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2025-07-14 15: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 2、《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 县(市辖区、县级市)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一、消防监督检查事项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 二、消防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消防〔 2025〕29号):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两次,检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对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根据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特殊情况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限制。 消防监督检查标准 消防监督检查事项 消防监督检查标准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 一、检查内容 《消防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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