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 |
| 公示日期 | 2019-12-2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主项名称:不动产登记 子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1.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凤山县不动产登记局 2.承办机构:凤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五、实施对象 辖区范围内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六、办理形式和申报材料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或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 1.《凤山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3.注销不动产登记的证明材料或者政府文件、司法文书。 七、特殊审批环节 无 八、中介服务 无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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