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 |
| 公示日期 | 2019-12-2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主项名称:不动产登记 子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凤山县不动产登记局 2.承办机构:凤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五、实施对象 辖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办理形式和申报材料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或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 1.《凤山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图(原件),土地出让合同; 3.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属单位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属个人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审批单; 4.完税凭证或减免凭证(核对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成果报告(原件1份)。 七、特殊审批环节 无 八、中介服务 无 九、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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