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 |
| 公示日期 | 2019-12-2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主项名称:不动产登记 子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1.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凤山县不动产登记局 2.承办机构:凤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五、实施对象 辖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六、办理形式和申报材料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或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 1.《凤山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不动产(建设用地)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七、特殊审批环节 无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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