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 |
| 公示日期 | 2019-12-2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主项名称:不动产登记 子项名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1.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凤山县不动产登记局 2.承办机构:凤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五、实施对象 辖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六、办理形式和申报材料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或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 1.《凤山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集体土地使用证记、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3.变更土地用途、面积的批准文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成果报告(面积发生变化的); 七、特殊审批环节 无 八、中介服务 无 九、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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