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 |
| 公示日期 | 2019-12-2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主项名称:不动产登记 子项名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1、依据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凤山县不动产登记局 2.承办机构:凤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五、实施对象 辖区范围内符合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条件并在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 六、办理形式和申报材料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或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 1.《凤山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3.建设
本项目含附件资料,登录或单次付费后可查看完整公示内容并下载附件。
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