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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大政通〔2020〕4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 |
| 公示日期 | 2020-02-04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洞良天然泉水厂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680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1493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大化瑶族自治县洞良天然泉水厂项目。 二、征收土地权属和位置 征收大化瑶族自治县乙圩乡巴岩村洞良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四至界线详见大化瑶族自治县洞良天然泉水厂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经勘测定界,该项目征收大化瑶族自治县乙圩乡巴岩村洞良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共1.1493公顷,均为农用地(旱地0.1101公顷、有林地1.0307公顷、田坎0.0085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河政办电〔2019〕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安置标准如下: 被征地 单位 征地地类 征地面积 (公顷)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万元/公顷) 备注 乙圩乡巴岩村洞良村民小组 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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