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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 |
| 公示日期 | 2019-02-18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优化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含自然资源部委托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油气矿业权以及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依法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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