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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明确河池市采矿权出让、登记 有关事项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 |
| 公示日期 | 2020-09-13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有关要求,明确市、县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及有关事项,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明确采矿权出让、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行采矿权出让分级分类管理 (一)县(区)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负责市局委托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登记。主要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凝灰岩、建筑石料用玄武岩、建筑石料用辉绿岩、建筑石料用安山岩、建筑石料用闪长岩、建筑石料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片麻岩、建筑石料用角闪岩、砖瓦用砂岩、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等。本通知所列矿种,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市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及委托县(区)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种外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三)矿区范围跨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出让、登记。 二、强化规划管控,科学合理布局采矿权 (四)各县(区)设置的非金属采矿权必须全部纳入下一轮市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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