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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计十八条,包含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安置留用地指标安置内涵、兑现方式和标准,用于建设置换物业的地块开发利用管理内容,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处理规定,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执行时间等内容。 《办法》指出,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实行安置留用地指标安置,原则上不再安排实物留用地,以指标兑现的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安置留用地指标可选择折算货币、置换物业两种方式之一兑现。用于建设置换物业的地块原则上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方案包含产业和住宅安置方案安置物业的建设要求。 针对历史存续实物留用地的开发利用问题,《办法》提出公开出让、转让(合作)开发、自主开发三种方式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取。且已办理集体拨用手续的安置留用地可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 为了确保安置留用地在开工、建设及销售等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办法》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 |
| 公示日期 | 2021-02-01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最近,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安置留用地在开工、建设及销售等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办法》明确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对安置留用地项目全程管理、监督和指导。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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