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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在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
公示日期2022-04-26
信息来源官方原文

公示概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各市、县自然资源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4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矿山是指现状废弃,目前已停止或未实施开采活动的矿山,包括历史遗留矿山和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 历史遗留矿山是指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 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是指由企业或个人履行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 本办法所称的矿山生态修复,是指针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地灾隐患、占用和损毁土地、生态破坏等问题,通过预防控制、保护恢复和综合整治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稳定、损毁的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以及生态功能恢复的活动。 第三条矿山生态修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安全、生态优先。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按照突出安全功能和生态功能,兼顾景观功能的次序,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发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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