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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 |
| 公示日期 | 2024-03-04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 “ 遗产管理人 ” 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 2021 〕 24 号)中 “ 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 的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规范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不动产的遗产管理人、法定继承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1. 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一)》(见附件 2 )及身份证明材料。 2. 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共同担任的,应提交无遗嘱执行人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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