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协议出让 四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 |
| 公示日期 | 2017-07-24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兴安县国土资源局:你局报来的《关于袁锦初等四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请示》(兴国土资报〔2017〕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向袁锦初、王通艳、常建慧、蒋辉玲、黄诚清等人协议出让四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局〔1992〕1号令)及《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兴政发〔2004〕93号)的相关规定,以标定地价的60%缴纳土地出让金。由你局与上述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及时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特此批复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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