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2019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的批复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 |
| 公示日期 | 2019-12-31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你市关于办理兴安县 2019 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兴安县崔家乡上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 0.5881 公顷(水田 0.5783 公顷、旱地 0.0054 公顷、有林地 0.0037 公顷、田坎 0.0007 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兴安县 2019 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 二、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项目总规模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目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按时归还该批次用地使用的挂钩指标 0.5881 公顷。 四、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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