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202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 |
| 公示日期 | 2021-07-02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你市关于办理 兴安县 2021 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兴安镇自治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 10.8567 公顷(水田 4.4912 公顷、旱地 0.0456 公顷、果园 3.9984 公顷、有林地 1.849 公顷、灌木林地 0.0283 公顷、农村道路 0.1308 公顷、坑塘水面 0.09 公顷、田坎 0.0634 公顷、沟渠 0.16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 0.2485 公顷(农村宅基地 0.2485 公顷);共计 11.1052 公顷土地,作为兴安县 2021 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 4.5368 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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