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政办发〔2021〕18号|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 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 |
| 公示日期 | 2021-04-19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庄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业经七届政府 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装修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庄河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保障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 2021〕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基本原则 1.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原则。 2.拆一还一,适当奖励的原则。 3.发展、和谐、便民、惠民的原则。 二、征收补偿范围 1.征收补偿范围:经确定的土地征收红线范围。 2.被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青苗及其他设施。 三、房屋产权面积界定 1.房屋原持有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原房面积须经实际核量后确定,实测面积比权证登记面积小的按实测面积为准;实测面积超过权证登记面积1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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