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预通知
| 所在地区 |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
| 公示日期 | 2024-10-10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文件精神,经 连江县 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 县 范围内逐步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全 县 范围内 转让方为个人的 各类型存量房交易,包括单元住宅(成套住宅)、储存间(单独计价)、 自建独立住宅(自建房)、 商业店面(铺)、写字(办公)楼、别墅、车库、车位等类型的存量房销售、赠与、继承、投资、交换、更名等。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 存量房交易双方(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大于等于计税评估价值的,以申报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相关税费 。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低于计税评估价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计税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相关税费。 其中计税评估价值=基准价格 ×建筑面积×修正系数×(1-误差系数)。 基准价格由县发改局制定并根据县税务局提出申请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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