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工作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 |
| 公示日期 | 2026-09-1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根据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工作的通知》(吉粮仓函〔202 6 〕 76 号)要求,为贯彻落实粮食节约行动,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粮成本,提升粮食产后服务能力,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代储企业及信息发布 现面向全市征集有意向提供仓容出租服务的代储企业。代储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仓储设施(标准仓或简易仓)、保管化验能力,能够确保储粮安全。 有意向提供租仓服务的代储企业,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填报代储企业信息表等,市粮储局审核合格后在榆树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 (一)补贴对象、品种和标准 1.补贴对象。 榆树市境内实质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2.补贴品种。 经营主体202 6 年自产的玉米、稻谷和大豆。 3.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每吨10元的标准给予租仓定额补贴。补贴粮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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