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准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
| 公示日期 | 2026-09-1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我厅收到你的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你变更执业机构,至炜衡子健展鹏(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类别:专职律师; 二、换发新的律师执业证书,证号:1440120161023402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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