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备案通知书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
| 公示日期 | 2026-09-1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我厅收到你所的住所变更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查,你所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所住所变更进行备案,新住所为: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67号803房。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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