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朱张发)
| 所在地区 | 海南省东方市 |
| 公示日期 | 2026-09-16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因我局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海南省 儋州 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6 )琼 900 3 执 344 号〕、《执行裁定书》〔( 2026 )琼 900 3 执 344 号之 二 〕的要求,现公告作废。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并将证书作废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东方市 二环南 路 4 号东方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办公室 联系电话: 0898-25 581665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 年 9 月 16 日 相关文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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