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细则》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鞍山市 |
| 公示日期 | 2024-09-24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法〔2024〕59号)和鞍山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鞍山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4日 鞍山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法〔2024〕59号)和鞍山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的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 坚持依法合规、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安全有序、共建共享的工作原则 ,依法依规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空间。 第三条 鞍山市各辖区 新建公共建筑、 居民 住宅建筑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从规划条件、规划审批、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对电动自行车停车 场所 及其充电配套设施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 第二章 选址要求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 及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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