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施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
| 公示日期 | 2020-01-27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为保障疫情期间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强力推进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降低疫情对我县经济发展影响,现决定疫情期间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施行告知承诺制。 一、明确可承诺内容。 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图纸、勘察)审查报告、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 明确申请单位职责。 (一)所填写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审批)》中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全部内容;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该项目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房屋征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如有); (四)该项目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情形; (五)已办理工伤保险;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照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 1% 的基准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督促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缴纳; (七)已严格按规定比例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向总承包单位提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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