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告
| 所在地区 | 甘肃省嘉峪关市 |
| 公示日期 | 2024-09-20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2006年12月6日,原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 (现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与你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嘉国土合字( 2006)第123号),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受让人同意在2006年12月6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截至目前, 该宗土地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并已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且长期处于停止建设状态,你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你公司未开发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根本违约,我局决定: 1.自本公告 送达 之日起,解除你公司与我局签订的嘉国土合字( 2006)第12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嘉国土合字(2006)第12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 141572.9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 3.如后续处置该地块过程中产生其他经济损失,我局保留向你公司追偿的权利。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5日后视为送达你公司。 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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