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 管理规定(试行)
| 所在地区 | 甘肃省嘉峪关市 |
| 公示日期 | 2024-12-19 |
| 信息来源 | 官方原文 |
公示概要
第一条 为加强对嘉峪关市规划实施的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嘉峪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嘉峪关市辖区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核实(验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是指市自然资源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工程内容已竣工; (二)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规划许可确定的代征、代拆任务及代建或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已完成,并已按规定签订相关履约监管移交协议; (四)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五)对于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同步竣工、同补验收;建成区与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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